签名改盖章就是改革?
2020-01-05 1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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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改盖章就是改革?

       白而强

       以前去医院看病,医生只要诊断后开张处方单,签上名,收费员就会照单计价,药房就会“照方抓药”。没问题,一切只看医生签名。那时候,偶尔有议论的是“医生的字怎么这么难看懂?”,不过只要计价懂、药房懂,跟咱病人无太大关系,也就忽略不计了。

       近日去医院看病开药,发现医生在签名之后又多了一道程序——盖章:一枚小小的长方形塑料名章,可以一眼就看出属于那种机制(即计算机刻制)的产品。经询问得知,这是近来解放军医院(不知道是不是仅限于北京?)“改革”的内容之一。即要求门诊医生必须在处方上签名之后再加盖这种塑料名章!——作用么?当然是有作用的!尽管我等撮尔小民是十分的不解!

       2001年,在北京某法院的一次开庭后,我照例在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需要说明的是,我给自己设计的签名式有点“那个”——

         ——书记员看后我们之间有如下一场对话:

“这写的是什么?”

“这是我的签名。”

“请你签一个我认识的名字。”

“我已经签过了,没道理再签一个。”

书记员有些恼怒:“这是法院让你签的!”

       我也针锋相对:“这不是法院的意思,而是你个人的意思!”然后,我就先画了个小学生的田字格,然后公公正正地在里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有意公然对她借公权力实施的无知专横表达了蔑视与不屑!

       书记员的恼怒程度不得而知,反正后来该法院以法院台头的公文纸加盖公章,正式给律师协会发了一封公函,要求对我“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既然该以整个法院的名义支持这种蛮横与无理,我也针锋相对,立即写了短文予以反击:“哪一条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的签名必须要法官认识?哪一条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凭自己认识或者不认识为标准要求签名的当事人“重签”或者“去公证”?” (具体意见等下面再谈)……

       没想到的是,十八年之后,我又要对这签名问题斗胆置喙——

       中国人对大红官印是不陌生的。上自“太上皇帝”,下至各级官府、商号,甚至我的初级小学(沈阳市保育院)毕业证书上,也要加盖这种红色官印——

       至于撮尔小民,领工资、卖粮油、银行存取款等等,更是必须要加盖私人印章。到了本世纪初公房改革,机关人员买下自己居住的公房,也必须加盖私章,签名无效!

       不过,这等“加盖印章”的事,到了信息时代已经是大大落后了。那等塑料印章,找个计算机工人,一天刻出几十上百个名章来也是易如反掌。它的法律效力难道就真的比亲手签名更高?

     十八年前我在《法制日报》上说: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前我们很少见到的旅行支票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经常可以看到,不论是中国人出国访问,还是外国人来中国旅游,只要在旅行支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这张支票立即就有了等同于现金的支付效力。而接受支票的宾馆、饭店、商场的营业员,尽管对这些签名式基本上都“不认识”,却没有人提出质疑或者拒绝接受,更没有必须公证后才能接受这张支票的怪事发生。

      随着我国进入WTO,涉外商业活动的增多必然带来涉外诉讼的增多。难道外国当事人的签名式也要法官认识才行?不认识也要去公证?这岂能叫“依法办事”?

      如果外国人的签名不认识可以接受,而中国人的签名不认识却要公证,这会不会引起“歧视”之类的争议?

      我以为,法官不能自己造法,出口成法,想当然地以法律或者法院的名义限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凭空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同理,我国的军队管理,也同样不应该停留甚至返回到已经大大落后于世界潮流的大工业甚至刀耕火种的时代。印章,特别是机制印章,相对于手写签名,就是一种落后的、不可靠、易复制、易造假的铭记方式。要求医生在处方上签名之后还要找名章、加盖,他的一系列必须动作既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又浪费医疗资源,百无是处。以立这种规矩表现改革或者改制,纯粹是形式主义!

我们的改革或者改制如果净搞这些毫无时代含量的“花活”,其前途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

人说“没文化,真可怕”!据报道前解放军上将张阳,当兵前不过是小学五年级文化,可他就真的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的位置上堂而皇之的干了好多年,然后留下个“张麻袋”(用麻袋装钱行贿受贿)的臭名!

现在,他终于下去了!新的职权人上来了!那么,我们能不能指望新人的新政更有点文化含量,不要大踏步地从电子时代倒退到农耕文化去呢?

奉劝那些靠乱下指令秀存在感的职权人,若实在闲的蛋疼,不要折腾我们基层官兵,莫如下乡找块地,买几套漂亮时装,学学种绿豆,做绿豆糕,当一回李子捌,也算是做一点利国利民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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